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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07 15:11:32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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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南京刑事律师韦律师承办了一件刑事案件,嫌疑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件罪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立案侦查,嫌疑人被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具体办案人员为某派出所警官.南京刑事律师介入该刑事案件后,到徐州市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了解了基本案情.在此基础上,南京刑事律师原东峰认为嫌疑人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列举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书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故南京刑事律师原东峰第一时间书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给承办人.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该案承办人并未依法告知对南京刑事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的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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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原东峰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沟通,询问其对取保候审申请的审查情况.承办人说等消息吧,还没有结果.南京刑事律师告诉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取保候审有明确的期限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承办人竟然说没有听说过三天的要求,我们自己有自己的办案流程.南京刑事律师再次强调对取保候审申请审查的期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诉讼各方参与人都需要遵守其规定.承办人说那我问下,了解下.
南京刑事律师原东峰碰到的这个非法经营罪案件,办案机关对刑事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不予理会的情况,并非个案.办案机关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实质上侵害了刑事案件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针对这种不依法,侵害嫌疑人权益的行为,南京刑事律师可以与办案人员据理力争,指出其违法之处,要求其依法定期限作出决定.如果办案机关拒不改正,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反映,要求查处.或者,也可以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反映,要求纠正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