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房地产登记必须进行公证的情况

发布日期:2017-12-24 21:00:49 文章来源:
申请房地产登记必须进行公证的情况
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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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自然人;
(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三)港、澳、台居民;
(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房地产权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让、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公证文书.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延伸阅读:
房屋权属登记的书证是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依法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的取得房屋权属的证明文件,包括对权利的取得或放弃、义务的承诺的书面文件.
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