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7-12-24 21:00:52 文章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一、规范立案行为,畅通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讼请求的渠道
立案是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窗口.针对少数法院存在的立案不方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交不起诉讼费等问题,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规范立案手续,简化立案环节.重视立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建立立案大厅,实行柜台式立案.截至目前,有328个中级法院、2307个基层法院建立了立案大厅,分别占总数的81.2%和74.2%.全面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解决立案与审判分离后偏远地区的当事人立案不方便的问题.全国已经有6520个人民法庭实现了直接立案.东部沿海地区利用网络提交和接收诉讼材料,尝试远程立案,减少当事人诉累.
(2)提供更多的立案便民措施.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有条件的地方还运用多媒体和信息技术传播诉讼知识,进行诉前指导,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推行在立案阶段的调解工作,努力将冲突和矛盾化解在诉讼早期.积极与有关银行协调,在法院立案大厅普遍设立收费点,为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提供方便.
(3)规范诉讼收费和司法救助工作.建立诉讼收费投诉制度,坚决查处违规收费和乱收费行为.在坚持诉讼地位平等的同时,重视对困难群体诉讼权利的保护.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赔偿金、劳动报酬等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当事人,及时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措施.2005年5月-2006年9月,全国法院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393271人次,共缓、减、免交诉讼费22.6亿元,同比上升26.26%.
二、规范审判行为,解决少数案件特别是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
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现象,个别法官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比较集中地表现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我院通过规范裁判标准、完善诉讼程序、强化公开审判、推行判案说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诉讼权益等监督指导措施,进一步规范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行为.
一是进一步规范民商事案件裁判标准.一年多来,我院共制定涉及民商事审判的司法解释9件,规范了人民群众十分关注案件的裁判标准.为规范房地产案件的审理,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我院还通过专题座谈会、总结裁判经验、完善司法政策等形式,统一裁判标准.2005年召开了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座谈会,明确受理案件的条件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办法,为全国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为统一涉及不良金融债权案件的裁判标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院下发了《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等.
二是规范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为了推进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依法保护司法领域的人权,避免冤错案件的悲剧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2006年起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这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查的范围、重点,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防止刑讯逼供,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为实现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与死刑核准相分离打下了基础.
三是规范法官庭审行为.庭审是最重要的司法行为之一.各级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的陈述及辩论时间,避免随意打断和阻止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正当的陈述和辩论;不以生硬言辞指责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防止强迫当事人接受法官的建议或强制当事人撤诉等;规范和限制民商事法官在庭审中的释明权,通过案例指导等多种形式对法官释明权进行规范,防止不释明、滥释明;适当扩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尽力解决一些困难群体因不能有效举证而打不赢官司的问题.
四是落实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落实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是维护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对审判权运行监督的重要举措.各级法院全面实施八项公开,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一些重要典型案件的庭审进行全程现场电视直播.我院正在修订《人民法院审判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落实案件的全过程公开审判,强化和规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法告知的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听取他们对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