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在我国,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非公调解;也可申请人民调解,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可申请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若不履行借款合同,可在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仲裁条款,可提请仲裁.若不履行仲裁裁决,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债权人可通过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诉讼时可以调解.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