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日期:2017-12-24 21:01:14 文章来源: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责任如何划分
法律评析本案系因为租赁物质量问题引起的欠付租金纠纷一、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出资给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义务是指定某种设备和供货人并支付租金.
本案中,作为出租人的甲公司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权利.乙公司不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乙公司作为承租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履行担保义务.
二、甲公司未收回租赁物是否造成损失扩大?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通过融资租赁合同达到融资的目的,出租人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应视为出租人租赁债权的担保物,其所有权具有与担保物权相同的功能.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根据该规定,当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可以行使债权棗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棗收回租赁物.这一规定对于出租人实际上是可选择行使的权利,出租人有权选择其一来实现权利的保护.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在于承租人能偿还购买设备的本息及一定的利润,追求的是金钱利益的体现.因此,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选择不会是其首要的选择.即使出租人甲公司收回租赁物,也不能免除承租人乙公司的偿付全部租金的责任,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由于其专用性,应由甲公司进行变卖、拍卖或转租,利益不足部分仍应由承租人乙公司来承担.所以,甲公司不选择收回租赁物的处理办法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乙公司和丙公司援引《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抗辩不能予以支持.三、丁工厂是否应承担偿付租金的责任本案中,丁工厂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即实际承租人,但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便于案件审理.丁工厂在本案中的地位是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租赁物的返还问题,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丁工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形.这是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有直接影响.丁工厂是否应当直接承担租金的偿还责任,则直接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其参加的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关.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致使基于物权(特定物)追诉而负有返还其占有之物的义务,没有基于债权追诉而负有替代履行债务的义务,因此,在本案这种追索租金的债权纠纷中,丁工厂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不应负有替代或连带债权人甲公司偿还租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