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咨询

发布日期:2018-01-08 19:46:30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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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
一、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查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
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亦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针对第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阶段.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惩罚罪犯,实现刑法任务.
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结果,不仅使人民法院的裁决形成终局,在国家强制力的作用下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是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从实体到程序的全面检查和验证,具有重要的审判监督职能.因此,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程序之一.
二、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的具体内容
1.开庭审理的程序内容.
开庭审理是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之一.第二审的庭审程序除法律直接加以明确规定的之外,还有一些参照第一审程序并根据自身特点对一审程序进行变通的具体作法:
(1)调查开始,由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抗诉案件,还应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
(2)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
(3)针对抗诉、上诉提出的问题,围绕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逐一展开法庭调查.由上诉人、辩护人和检察人员分别出示有关证据;检察人员可以直接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诉讼参与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第一审判决、检察院抗诉意见、检察员出庭意见,以及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进行陈述和发问.双方对原判没有争议的事实,可将检察人员、辩护人、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明确认可意见记录在案,不再重复调查、质证.
(4)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由上诉人、辩护人先发表意见,检察人员及对方当事人再发表意见;抗诉案件应由检察人员先发表意见,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表意见;既抗诉又上诉的案件,按照抗诉案件的发言顺序进行.
(5)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最后陈述.
2.关于不开庭审理的条件和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除规定了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原则,同时也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作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例外规定.但这种审理方式并非任意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1)不包括抗诉案件;
(2)合议庭成员均已阅卷;直接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检察人员的意见;辩护人、检察人员提交书面意见的,合议庭成员已经阅读;经评议,认为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此外,审判实践中还有三种情况,我们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
(1)发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程序违法不一定事实不清楚,为避免重复开庭,拖延诉讼,可以不开庭审理.
(2)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发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亦可以不开庭审理,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二审法院发现案件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3.关于是否可以书面审理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没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书面审理的规定.由于书面审理弊端很多,因此,对第二审案件不能实行书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