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4 21:00:59 文章来源:
如何确定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在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纠纷,即包括一方不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无故拖延运输期限,又包括在运输过程或者到达目的地时,托运的物品被损坏、丢失,或者对运输工具、设备造成损害,以及旅客人身遭受损害所发生的赔偿纠纷.因此,与《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25条规定的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纠纷,可能发生在运输合同始发地、中转地、也可能发生在运输到达地.当事人因为上述运输合同发生纠纷,经过双方协商,可以自行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始发地、是指货物运输的发运地或者旅客乘运地.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到达地.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到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都可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对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