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贪污罪律师|关于贪污罪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7-12-24 21:00:55 文章来源:
南京贪污罪律师|关于贪污罪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贪污贿赂是伴随人类历史的社会现象,贪污犯罪的一般原因是掌权者在私欲的支配下以权谋私,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要从内外着手,一方面预防掌权者自私意识滋长,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这些措施的基础就是想弄清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
贪污贿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的打击重点,惩罚和预防方法各有不同.目前,我国要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贪污犯罪行为,必须对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问题有一个深刻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此类行为的对策,做好预防工作.
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一、贪污犯罪辐射规律
自古以来,贪污犯罪发生的地区和部门都有一定的规律,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辐射规律,他们讲的辐射规律实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这个特定时期贪污犯罪走向的轨迹.
二、贪污犯罪的部门辐射规律
所谓部门辐射规律,就是指贪污活动在不同系统、行业中的运行轨迹.近十年来,我国贪污犯罪成波浪式上升趋势,其“源头”始于生产、经营性的经济部门,这些部门的公务人员受物质诱因的影响最为直接,利用职权攫取公共财物的机遇最多.价值,在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经济秩序不是很稳定,对于生产经营部门监督机制相对弱化,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在某些方面具有严重“短缺型”的特点.而管理这些短缺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生产要素部门,变成了需求者的“上帝”为竞争“紧缺物资”、“短线产品”和生产要素而大显神通,不择手段,在监督不利、防范不力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必然会滋生更多的贪污犯罪分子,接下来贪污辐射的对象便是对生产、经营和服务性失业单位的活动形式监督、管理职权的经济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分,然后再逐渐渗透到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
三、贪污犯罪的地域走向规律
所谓地域辐射规律,就是贪污犯罪发生地区的运行轨迹.通常在沿海地区新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经过一定时间会在内地和边缘地区出现.我国改革开放是从沿海地区开始的,与此同时,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愿望强烈,贪污犯罪的“物质诱因”和“精神诱因”增多.公职人员利用新旧体制转换中的真空与漏洞进行贪污犯罪的也就相应增加,这与改革开放由沿海向内地辐射一样,贪污犯罪是由沿海向内地和边远山区辐射.
贪污犯罪地域辐射,总的特点是无不打上市场的烙印,其具体表现为:
贪污犯罪案件发案率和贪污数额的辐射,贪污犯罪的发案率,原先是沿海地区明显高于内陆及边远地区,但是现在即使在一些边远地区,贪污贿赂案件也越来越多.倒是沿海和一些发达地区有与司法和制度的跟进,对此类犯罪有一定的遏制.
贪污部位的辐射,贪污的部位取决于经济机制的规范程度和经济的控制与监督程序,传统的贪污犯罪,多发生在涉及财务等的部位,而改革开放后,新的经济领域拓展到哪里,贪污分子就出现在哪里.
贪污犯罪主体的辐射.贪污犯罪主体的内容主要便显是改革开放之后,共有财产在形式的复杂化、多样化,相应地使贪污犯罪的主体多元化,传统的单个的小量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贪污行为,已为现代贪婪性、冒险性极大的贪污分子所不取,故目前内外勾结,上下串通、跨单位、跨地区、跨国界的成蜘蛛网状的群体犯罪量增加;法人和其他组织,打着“为公”、“为集体”、“为单位”利益的旗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污手段的辐射.改革开放后的贪污手段与传统的贪污手段相比,突出的特点是更加隐蔽化和智能化,通常在沿海地区新出现的新的贪污手段,经过一个不长的时期就必然会在内地和边缘地区出现.
四、贪污犯罪黑数规律
犯罪黑数,亦称为“犯罪的隐蔽数”、“犯罪暗数”其基本含义都是只指实际已发生,但在正式的犯罪统计中没有反映出来的犯罪数字,根据一些国家学者总结的经验,犯罪规律是:黑数程度高低与人们感觉到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社会危害性越明显的犯罪,犯罪黑数越高,贪污犯罪之所以存在“犯罪黑数”是由于本罪具有下述一些特点决定的.
(一)贪污行为危害性不易显露,贪污犯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其侵犯对象有属于国家集体的公共财,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因此,别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贺揭露.
(二)贪污手段智能化的隐蔽性强,公职人员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
(三)贪污主体特定性的“保护功能”.贪污犯罪主体是一种特定身份犯,是将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贪污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
(四)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某些贪污犯罪的产生与某些地方的“土政策”,与某些部门的“搞活措施”有关,与某些领导的支持纵容由千丝万缕的联系,贪污犯罪一旦被揭发,就会暴露出各方面的漏洞,对各方面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事发后,一些党政领导人总是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予以保护,因而也增加了“黑数”.
(五)知情人有顾虑不愿举报,保障贪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度不完善不完备,有的举报人害怕被打击报复,担心触犯权势难逃掣肘,所以也为“黑数”的增多或扩大提供了社会条件.
(六)办案能力不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在减少贪污犯罪的“黑数”关键因素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追诉能力,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反贪队伍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办案经费、办案设施及监督防范体系不能适应反贪工作的需要.综上所述,掌握公权的人,不是没有自身利益的机器人,如果有一天,公权交给没有自身利益的机器去行使,像贪污犯罪这种腐败现象是绝不会出现,但这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再先进的机器人,也是要有人来操作的,于是权力最终还是由人来行使的,而人性,是具有永恒性的,所以,人类社会自从产生那一天起九注定避免不了这个矛盾.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通过研究贪污犯罪的发生规律,做好
预防和惩治工作,让贪污分子无机可乘,将贪污犯罪的发案率、危害性降到最小.
五、如何预防惩治贪污犯罪
(一)贪污贿赂行为作为一种社会性的腐败现象,预防的依据主要有三点:
1、从贪污罪产生和形成的客观性,认识对其预测和预防的可知性,这即是从行为人的心理形成方面来探索预防犯罪问题,贪污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行为人走上犯罪道路,有一个从客观到主观,从环境到思想,从思想到行为的发展过程,它是客观存在,能为人们所认识,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已发案件,发现其产生的客观规律,从而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遏制,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从贪污罪的产生受各种因素、客观环境条件所制约和支配的普遍性,认识对其预防和预测的可行性,这即是从社会环境方面来探索犯罪问题.贪污罪这种社会现象的产生,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独特的社会条件的,因此,通过深入研究,考察了解产生这类犯罪根源,从根本上改变其产生的条件,便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犯罪.
3、从贪污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形成过程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对其预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即是从贪污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来探讨预防对策,众所周知,贪污贿赂是故意行为,从其犯罪产生至犯罪完成为止,有着一个或短或长的过程,这一时间差的存在,无形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发觉和防范的良好契机,因而,在主观上对其预防是可能的,同时,它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对其光打不防不足以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亦不能从根本上治理贪污罪,因而有必要抓好防范工作,做到边打边防.
上述三点表明,对贪污罪进行预测和预防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道理,是有科学依据的.
(二)对贪污罪应当建立系统的预防体系,其重点应放在建立道德、行为、刑罚三道防线上.
1、道德防线.行为人走上犯罪道路总有一个过程,加强人的政治思想教育,是预防犯罪的软件建设,也是预防犯罪的最基本防线,困此,要在各行各业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牢固的责任感,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与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消灭腐败滋生的条件,防患于未然.
2、行政和党纪防线,行为人由于崇拜金钱,在生活中往往出现反常现象,如追求挥霍浪费等,这时,如果对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教育,矫正和处理,其中包括给予行政处理,党纪处分,经济制裁等,就有可能使其悬崖勒马,不至在犯罪的泥坑里愈陷愈深,这就要求各行各业都应有具体措施,以有效建立行政和党纪防线,把贪污贿赂行为制止或消灭在萌芽状态.
3、刑罚防线,当贪污贿赂行为发展成为犯罪时,就必须运用刑罚手段,打击犯罪,警醒其他不法分子,实现刑罚功能.
(三)预防贪污罪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
1、普遍教育的方法,这是最一般的方法,其核心应当是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①要加强对公务员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以提高其政治素质.②坚持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心.③开展党性教育和行政规范纪律教育,让公务员自觉地接受约束,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2、监督探制的方法.它主要是通过对某些地区和单位,尤其是贪污罪的常发区和密集区做深入调查,进行剖析和预测,从而采取有效对策,达到以点带面的控制和预防.它要求检察机关:①建立一支专职的预防队伍,自上而下设立专门预防机构,并以此为主体,开展纵向的监督控制.同时,通过检察联络员建立一支横向的监督控制社会队伍,形成双向反馈监督控制网络.②积极协助发案单位建立和完善监督控制的工作制度,诸如建立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等.③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社会性监督控制,实行全社会监督控制.
3、司法控制的方法.这主要是通过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予以法律制裁,以威慑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剩少贪污贿赂现象的发生.当前,从检察工作现状来看,应注意:①正确行使免诉权,做到该起诉的坚决起诉,决不姑息迁就.②摆正惩治与服务二者位置,认识到惩治犯罪的本身就是为了发展经济服务,同时也是重要的预防措施,是检察机关体现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③在处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即要坚持不让犯罪嫌疑人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要注意不能过分追求办案的经济效益,在刑法上轻纵罪犯.④抓紧加强预防部门的基础建设,以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
4、立法控制的方法.目前,要有效地剩少和预防贪污罪应进一步加强预防性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此建议:①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保证党政干部为政清廉,秉公办事.②使国家依靠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广泛监督,从程序上和制度上规范化、法律化,以切实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与廉洁.③制定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在条件尚未成熟时,可制定高级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办法.也可制定待遇法,实行领导干部待遇公开制度,以便于人民群众时时监督.④依据《宪法》并逐步完善以刑法为中心的立法体系.同时,规定应尽量具体、详尽,以准确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⑤补充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法律地位、权限、工作程序等有关问题,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均设立反贪污贿赂局,反贪工作人员达到36000余名.根据打击贪污犯罪的需要,反贪污贿赂局内部设有若干侦查部门,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还设立侦查指挥中心,负责跨地区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的指挥和协调.反贪污贿赂局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和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收集贪污贿赂犯罪的情报信息,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对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保证案件的侦破,查清犯罪事实后移送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